江西财经职教集团章程(修订)

作者:合作发展处 时间:2020-11-23 点击数:

江西财经职教集团章程(修订)
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集团名称:江西财经职教集团。

第二条 集团性质:以专业、行业为纽带,以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行业发展为目的,在自愿、平等、互利的基础上,跨层次、跨行业、跨地域,联合政府、行业、学校、企业、协会、科研机构等共同组建而成的非营利性、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利益共同体组织,集团成员原有的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、管理体制不变、经济独立核算不变、人事关系和员工身份不变。

第三条 集团宗旨:通过加强政府、行业、学校、企业、协会、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,优化资源配置,形成以职业教育院校为主体、以企业和行业为依托的多层次、立体化办学体系,实现学校、企业、行业和区域之间的资源共享、优势互补、共同发展,促进职业教育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。

  第四条 集团准则:平等、合作、创新、共赢。

  第五条 集团制度:理事会制。

  第六条 集团及其所有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,依法从事教学、科研、培训、技术服务、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。

第二章 目标

第七条 集团目标:通过组建行业型职业教育集团,加强政府、行业、学校、企业、协会、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,促进资源的集成和共享。依托集团平台有效推进人才培养、科技创新、现代职教体系建设、创业就业工作,形成生源链、产业链、师资链、信息链、成果转化链、就业链,促进集团各成员单位的共同进步、提高和发展。

第三章 集团功能

第八条 集团功能:

(一)加快推进信息平台的建设,通过建设集团网站、制作集团简报,实现集团成员信息共享;

(二)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,进行职教集团发展战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;

(三)实现集团内资源整合和共享。实现职业技术人才供求信息共享,深化产教融合、校企合作,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;实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、培训中心和实训室、实习基地等资源的共享,打造高水平实训基地;实现集团内院校之间的合作与交流,推进中高职衔接以及高职院校与本科院校联合开展人才培养;

(四)发挥学校和政府、企事业单位资源各自的优势,建立协调创新体系,构建科学研究、决策咨询、技术开发与推广合作平台;

(五)开展交流活动。一是开展集团内部交流活动,如举办相关专业的高层论坛、学术讲座、成员互访等;二是开展各类国内外交流活动,与国()外职教机构进行合作等;

(六)开展符合本集团宗旨的其他活动。

第四章 成员

   第九条 集团由单位成员组成,省内外相关行业、学校、企业、协会、科研机构等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参加。

第十条 凡自愿遵守集团章程,恪守集团宗旨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内院校、有较大影响与较强实力的企事业单位、协会、科研院所和社会信誉较好的社会培训机构等,经申请并报集团常务理事会批准后,可成为集团成员。

  第十一条 加入集团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申请书;

(二)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。

第五章 权利义务

第十二条 集团成员共同的权利与义务

(一)集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:

   l.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   2.优先享受本集团内各种资源和服务;

3.向理事会提出议案;

4.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;

5.参与本集团的各项活动;

6.对本集团工作享有批评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   7.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(二)集团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:

   l.执行理事会决议和决定;

   2.维护本集团的社会声誉、整体形象和合法权益;

3.向本集团提供有关建议、信息、资料和资源;

4.按时完成本集团交办的工作。

第十三条 成员学校的权利与义务

(一)成员学校的权利:

   1.拥有对本集团名称的保护权及命名表决权;经集团授权有集团名称的使用权;

   2.受集团理事会委托,有权召集开展各项集团活动;

3.在办学中遇到困难,有要求集团成员协调支援的权利;

4.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,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,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合格毕业生;

5.优先接收成员企业向学校派遣的相关教师到校任教;

6.接受集团成员捐赠,不断改善办学条件。

(二)成员学校的义务:

l.遵守集团章程,执行理事会决议;

2.根据企业的要求,深化教育改革,加强职业道德教育,为企业培养具有较高职业能力的合格毕业生;

3.向理事会和成员单位提供培训基地、教学设施、师资等资源共享;

4.建立人才供求信息平台,按照企业的要求培养和选送优秀毕业生;

5.根据集团成员要求,提供业务咨询、技术服务、师资员工培训服务及科研成果转让。

第十四条 成员企事业单位的权利与义务

(一)成员企事业单位的权利:

1.优先享受人才“订单”服务,优先挑选优秀毕业生;

2.优先享受在职员工和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以及项目研发支持;

3.优先获得成员学校研发的科研成果;

   4.参与学校的专业调整、课程设置、学生能力培养等教学工作和招生、就业指导工作;

5.通过多种方式联合办学;

6.通过集团平台宣传成员单位,提升企事业单位知名度和影响力。

(二)成员企事业单位的义务:

l.遵守集团章程,执行理事会决议;

2.为成员学校提供如专业调整、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办学信息;

3.在生产经营允许的情况下,尽可能为成员学校的学生实习就业、教师实践提供便利;

4.及时反馈用人单位对成员学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,提供人才需求计划和人才培养要求;

5.选派高水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学校的外聘教师,指导学生实习培训。

第十五条 成员科研院所的权利义务:

(一)成员科研院所的权利:

l.优先获得成员单位支持,形成良性互动关系;

2.优先向成员单位转化科研成果或提供咨询服务;

3.通过集团平台宣传,提升科研院所单位知名度和影响力。

(二)成员科研院所的义务:

l.发挥信息交流平台优势,实现信息资源共享;

2.为集团化办学提供理论指导、咨询分析,为决策提供依据;

第十六条 成员协会的权利义务:

(一)成员协会的权利:

l.优先获得成员单位支持,形成良性互动关系;

2.优先向成员单位转化科研成果或提供咨询服务;

3.通过集团平台宣传,提升成员协会知名度和影响力;

4.对人才培养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。

(二)成员协会的义务:

l.利用信息交流平台优势,为成员单位实现信息资源共享;

2.为集团办学提供理论指导、咨询分析,为决策提供依据;

第十七条 集团成员退出本集团时,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。

第十八条 集团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损害集团的声誉和利益,常务理事会有权责令其退出集团。

第六章 管理体制

第十九条 集团在江西省教育厅、财政厅的指导、监督下开展工作。集团设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秘书处和若干专项工作委员会等机构。理事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。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。秘书处是集团的常设机构,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。

  第二十条 集团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,担任集团理事。理事原则上由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担任。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工作及有关活动。集团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须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:

(一)遵守国家法律,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;

(二)具有一定的职业教育工作经历或一定的企事业单位管理经验;

(三)身体健康;

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。

第二十一条 本集团聘请顾问若干名,设理事长一名,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若干名,秘书长一名,秘书处成员若干名。
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选举和任命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。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常务理事任期四年。

   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,理事会决议重大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。常务理事会决议重大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同意。
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。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,如遇特殊情况,由理事长提议,可临时召开理事会。

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本章程;

(二)制定和修改年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;

(三)设立和撤销本集团所设立的有关工作机构;

(四)决定本集团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
(五)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;

(六)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七)审议本集团内部管理的有关条例和规章制度;

(八)决定终止事宜;
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;

(十)本条第1,2条须以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
 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,在理事会休会期间,行使理事会权力。根据工作需要,不定期召开会议。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:

(一)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二)向理事会提交职教集团发展的有关议案;

(三)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;

(四)审核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;

(五)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、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。

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全面负责并主持集团工作。主要职责是:

(一)主持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
(二)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;

(三)主持集团日常工作;

(四)检查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
第二十八条 集团以江西财经职业学院为牵头单位,秘书处设在江西财经职业学院。秘书处是集团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。其主要职责是:

(一)集团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;

(二)收集、发布有关信息;

(三)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等工作;

(四)组织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,起草会议文件、撰写工作报告;

(五)集团成员的联络协调工作;

(六)集团财务管理工作。

第二十九条 为保障集团各项工作的开展,集团下设人才培养工作委员会、科技创新工作委员会、现代职教体系建设工作委员会、创业就业工作委员会,分别设主任一名,副主任若干名,由理事长提名,理事会通过。

第三十条 人才培养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:

(一)根据企事业单位的需要,研究并提出专业建设意见,制定实训基地建设规划;

(二)关注集团教学状况,推进教学质量建设;

(三)加强教育教学研究,推进教学改革;

(四)整合集团内部实训实习资源,实现集团内的资源共享。

第三十一条 科技创新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:

根据企业对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的需求,推动科技攻关、技术开发、技术指导、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活动的广泛开展,提高行业企业技术水平与员工素质。

第三十二条 现代职教体系建设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:

研究职教集团的特点,为集团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理论指导,协调中等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,实现中高职衔接,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、继续教育相互沟通,实行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并重,搭建职业教育人才成长“立交桥”。

第三十三条 创业就业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:调研和预测人才需求,向集团提出招生建议;加强用人单位意见调查,为教育教学改革提供建议;协调人才的就业和双选工作;开展创业指导工作。

第七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

  第三十四条 集团经费来源:

(一)社会捐赠;

(二)通过集团内科研项目、课题研究、社会培训、实训基地有偿使用等多种方式筹集的资金;

(三)上级拨款;
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五条 集团经费由秘书处依托的学校代管。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在成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六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七条 集团的经费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理事会的监督;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尊重捐赠、资助人的意愿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三十八条 集团的资产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、挪用。

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

   第三十九条 集团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,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。

第四十条 集团终止议案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一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规定,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。

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

 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,由常务理事会审议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。

第四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,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,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。

第十章 附则

 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常务理事会。
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其他事宜由集团常务理事会决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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